Coronavirus: decreto “Cura Italia” e disabilità

冠状病毒:"Cura Italia "法令和残疾问题


更新: 本文所涉及的 2020 年 3 月 17 日第 18 号法令已在 2020 年 3 月 17 日第 70 期《政府公报》上公布,其标题为:"加强国家卫生服务的措施,以及为与 COVID-19 流行病紧急情况有关的家庭、工人和企业提供经济支持"。
根据正式文本,我们确认下文发表的文章中表述的所有分析和考虑。

正如所宣布的那样,部长会议在 3 月 16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一项法令(被称为 "治愈意大利"),这是继 3 月 2 日的法令之后的第二项法令,其中包含与 COVID-19 紧急疫情有关的支持经济和家庭的进一步特别措施。

显然,出于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考虑,选择了法令的形式,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立即生 效,然后转为法律,并可能由议会进行修订。由于情况紧急,该文本当然需要调整和完善,这些调整和完善可以在议会进行,还需要及时的操作和应用指示,以便使引入的许多便利措施具体化。

就整个法令而言,我们在此只关注为帮助残疾家庭成员的人提供的福利,以及为身为雇员的残疾人本身提供的福利。

工作许可(第104/1992号法律)
第 104/1992 号法律第 33 条规定的工作许可将例外延长至 2020 年 3 月和 4 月。
实际上,该条的字面意思相当含糊,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该条逐字写道:"根据 1992 年 2 月 5 日第 104 号法律第 33 条第 3 款,每月带薪休假的名义缴费天数再增加 12 天,可在 2020 年 3 月和 4 月使用。

第一个最有利的解读是:根据正常制度,休假日为每月 3 天;根据新法令,休假日为每月 15 天。加起来就是每月 12 天。
第二种不太有利的解读是,在 "总数 "的基础上,3 月和 4 月共增加 12 天休假。这就意味着,3 月和 4 月的总假期为:3 天(已安排在 3 月)+3 天(已安排在 4 月)+12 天(将在 3 月和 4 月之间分配)=18 天。

至于哪种解释是正确的,只能由立法者说了算。

最新情况:国家社会福利研究所残疾政策办公室(第 1281 号信息和第 45 号通知)和劳动部的后续指示(我们在其他文章中进行了报道)采用了以下解释:3 天(已安排在 3 月)+3 天(已安排在 4 月)+12 天(将在 3 月和 4 月之间分配)=3 月和 4 月之间总共 18 天假期。

除了这些方面之外,还必须指出的是,该法令的文本提到了第 104/1992 号法律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的许可证:它们是三天许可证(而不是小时许可证),而且是发给经确认并有文件证明的重度残疾人的父母和家庭成员的许可证;根据同一第 33 条第 6 款,这些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确认有重度残疾的工人。

更新:国家社会保险局在其 2020 年 3 月 20 日第 1281 号信息中明确指出,许可证的延期仅适用于协助重度残疾人的工人,而不包括重度残疾工人。随后,在第 45 号通知中,国家社会保险局对第一版通知进行了更正,明确规定许可证的延期既适用于协助重度残疾人的工人,也适用于重度残疾工人。

在未来的日子里,如果不是劳动部,可能也会有来自INPS和公务员部门的业务指示。

当然,对于那些已经获得授权并已在使用许可证的人来说,许可证的延期更容易。

在等待运行指示期间,我们建议您与所依赖的公司或行政部门就使用时间达成一致,从而在已使用或计划使用的 3 天基础上增加 12 天。在提交申请时,请注明 "2020 年 3 月 17 日第 18 号法令第 24 条第 1 款"。或者,您也可以等待 INPS(针对个人)或 Dipartimento Funzione Pubblica 或您自己的行政部门(针对公职人员)发来的操作说明。

与报酬、社会保障范围、单一联系人、与受助人住所的最大距离等有关的其他规则保持不变。

其他有利于残疾工人的法规
另一项可能对残疾工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规定见 "保护工人积极监视期的紧急措施 "条款(第 26 条)。该条款扩展了 3 月 2 日法令中已有的一些规定。它针对的是处于 "积极监视期"(更简单地说是 "隔离期")的工人的特殊情况,即由于与感染 CODIV-19 的人接触而被隔离在家的情况。

这些人即使在技术上没有休病假,也不能工作。两项法令--新法令和 3 月 2 日的法令--的结合将这种情况等同于住院,因此是一种与疾病等同的状态,因此也是有偿的。同时--这一点也同样重要--这种缺勤不计入因病缺勤期,即因病缺勤期满后不再享有保留工作的权利,并可能因病假过长而被解雇。

在这一框架内,根据 1992 年 2 月 5 日第 104 号法律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无论是否处于 "积极监视 "状态,在 4 月底之前,拥有严重残疾证明的公共和私人雇员也将被承认处于同一状态(住院)、以及持有 "主管医疗法律机构 "出具的证明,证明因免疫抑制、肿瘤病理结果或进行相关救生治疗而导致危险状况的工人,即使他们未持有严重残疾证明(第 3(1)条即可)。

这里也有一些申请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最棘手的问题无疑是如何准确确定立法者所设想的负责签发证书的 "主管医疗法律机构"。最一致的理解是由助理法律顾问的法医部门负责,尽管从操作和时间的角度来看,这引起了一些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持有严重残疾证明的工人来说,申请似乎更加简单,他们只需通知雇主即可获得新的机会。不过,雇主必须了解如何告知缺勤情况并获得补偿。

父母的育儿假
初步说明:不同假期(在享受条件、目的、机会和报酬方面各不相同)的制度是以第 151/2001 号法令的现行文本为基础的。特别是在照顾和教育子女方面,我们通常参照第 32 条(育儿假)和第 33 条(延长伤残假)规定的假期。

在 2020 年剩余时间内,为父母(包括养父母)引入了新的假期公式(第 23 条--私人--第 25 条--公共),以替代我们上文提到的假期(第 32 条和第 33 条):每月 15 天带薪假期,50%(而不是其他公式中的 30%)。

新假期通常适用于 12 岁以下的儿童;适用于严重残疾人,只要他们在各级学校就读或在日托中心住宿,则不分年龄。

父母双方均可轮流休假,每月总计 15 天,但条件是在暂停工作或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家庭中没有其他父母是收入支助工具的受益人,也没有其他失业或不工作的父母。

同样,申请新假期的申请指南仍然缺乏。

类似的便利措施也提供给专门参加单独管理的工作父母或在全国社会保险协会登记的自营职业者。他们有权享受特定假期,并可领取津贴,以部分补偿未完成的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除父母/子女关系外,所有这些福利并不包括其他家庭关系,如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父母。

作为这些工作福利的替代办法,该法令规定(截至年底),通过 "家庭小册子 "申请购买保姆服务可获得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600 欧元。INPS 将提供操作指南并监督支出。如果超出预算,INPS 将通知拒绝所收到的申请(超出部分)。该奖金也仅限于父母,不包括其他亲属关系。

敏捷工作的权利
最近几周,"敏捷工作 "或 "智能工作 "等术语被广泛使用,尽管这些术语已在近几年得到详细阐述,而且也是相对较新的监管法规(特别是 2017 年 5 月 22 日第 81 号法律第 18/23 条)的主题

在这一时期,所谓的 "灵活工作 "以及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灵活衔接具有了不同的含义:让人们离开他们通常的工作场所,以避免传染病的传播是有益的。这基本上意味着,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家里工作。

新法令的一个具体条款(第 39 条)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截至 4 月底),严重残疾(第 104/1992 号法律第 3(3)条)或家中有严重残疾人的雇员有权以灵活方式工作,"除非这与服务的特点不符"。

正如我们不难猜到的那样,这是一项相当不稳定的权利,而且无论如何都仅限于可以远程履行职责的情况。由于对 "兼容性 "的评估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一条文不无引发诉讼的预兆。

在此基础上,如果符合实际要求,当然可以要求采用 "敏捷工作法"。

另一方面,如果不提起时间和结果都不确定的诉讼,在遭到拒绝时提供建议的不确定性也更大。

关闭日间护理中心
最近几周,人们对所谓的 "日托中心",或者更恰当地说,半寄宿中心的优先选择进行了许多讨论:是以关闭学校的方式关闭它们,还是不关闭它们?

一方面,传染的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护理负担可能是大多数家庭无法长期承受的。

除了上述更广泛的工作便利外,该法令还对这一点进行了干预(第 47 条)。

所有社会辅助、社会教育、多功能、社会职业、保健和社会健康性质的残疾人半住宿中心的活动均已暂停。我们注意到,除了广泛的门诊康复中心等之外,这些中心几乎都停止了活动。

地方卫生当局可与日间护理中心(但仅限于社会医疗和保健中心)的管理机构达成协议,启动 "不可推翻的 "干预措施,以帮助非常需要保健支持的残疾人,只要服务类型和设施本身的组织形式允许遵守所设想的控制措施。

哪些是 "不可推翻的 "干预措施?标准中没有说明,因此由 ASL 自行决定。

该条款还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在紧急状态期间,无论缺席多少次中心的活动,都不 能成为解雇或排除在中心之外的理由。

除上述就业福利外,关于日托中心的同一条款还增加了一项内容:残疾人的同居父母一方缺 勤不能构成终止雇用合同的正当理由(《民法典》第 2119 条),前提是事先告知,且其动机 是日托中心活动暂停后无法照顾残疾人。

家庭服务
该法令试图解决(第 48 条)因老年人和残疾人日间中心暂停教育和学校服务以及社会和福利活动而产生的问题(尽管有区别并为行政部门留出了余地)。

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导致需求状态的民事保护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规定,公共行政部门应 "考虑到现有人员 "已受雇于这些服务,即使他们是受雇于根据公约、特许权或合同运营的实体,也应提供个人在家形式的服务。另外,这些服务也可以在通常提供服务的同一地点以远程或符合卫生指令的方式提供,但不重新形成聚集,因此也不形成 "集合"。

这些服务可以根据主管行政部门确定的优先事项,通过与管理机构共同规划,利用相同的经营者和为此目的划拨的普通资金,"在与迄今为止相同的保险条件下,甚至在任何合同、协议或特许条款被减损的情况下,通过具体协议,确定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健康"。

从本质上讲,政府希望在遵守控制感染的准则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继续在家里和其他地方提供护理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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